教育教学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6
以专业领域内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为考核范围的学科综合考试,是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要培养环节之一,对培养质量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为规范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的考核方式、内容和流程,强化学科综合考试对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保障功能,建立合理的分流机制,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考试目的
学科综合考试,是在博士学位论文开始前或初始阶段,考查博士研究生在本门学科上是否基本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具有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学术素养并进行创新性科学研究的能力,而组织开展的综合性考核环节。
二、考试内容
学科综合考试的内容应包括导师所指定学习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相关学科知识、学科前沿知识、基本方法与技能,也应包括导师虽未指定、但作为博士研究生应该具备的知识,以及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考试方案
1、考试方式
博士研究生提交在导师指定阅读书目的基础上完成的两份读书报告,并进行汇报,考试委员会听取博士研究生汇报并开展质询,以提问和答辩的方式,综合考察博士研究生的学科知识、研究能力、外语水平等。
2、考试委员会组成
考试委员会由各系所组织与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5名以上(含5名)校内博导组成。其中,主席由具有博导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退休博导可以参加考试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考试委员会须经学位分会主席或学院研究生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四、考试时间
博士研究生应在基本完成课程学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学科综合考试。逾期未考者,按不合格处理。其中,硕博连读生、普博生、直博生分别要求在博士阶段第二学期、第三学期、第四学期期末以前完成学科综合考试。
原则上不可以推迟综合考试,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推迟,需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系主任以及研究生教学主管院长研判申请理由后审批签字,交至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备案。审批通过后仅可延迟1学期,之后不参加综合考试,按照不合格处理。
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前,需完成学科综合考试。
五、考试成绩评定
学科综合考试完毕,考试委员会成员就本次考试内容所涉及的领域、考生对这些领域知识掌握的程度,考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回答问题的正确性和逻辑性等进行综合评价,基于评价标准按100分制评分。若有2位及以上考试委员会成员评分低于60分,综合考试不合格;其余情况,视为综合考试合格。同时,考试委员会应给出相应的评价意见。《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表》由考试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审核无误后,分别签名予以确认。
成绩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可进入博士培养后续环节。成绩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经考试委员会同意可在本次综合考试后第4-6个月内申请补考一次。对补考仍不合格者,一般予以退学;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也可由考试委员会提出转为硕士生的建议,由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查,报研究生院批准,并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六、**密要求和档案管理
学科综合考试的组织过程,应遵守保密原则。
考试过程和结果应由考试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详细记录,成绩判定结果应妥善保管。考试结束后,考试全部相关材料应送交院(系、所、中心)研究生教务员,经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审阅并签署意见后,存入博士研究生学籍档案。
七、其他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4月13日起实施,由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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