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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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服务办法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服务办

2023年10月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北京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的意见》(校发〔2016〕163号)、《北京大学进一步完善博士后资助体系促进博士后职业发展实施细则》(校发〔2018〕466号)和《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服务办法》(校发〔2019〕27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博士后研究队伍的整体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北京大学博士后事业是吸引汇聚优秀年轻人才的重要平台,是学校人才队伍和科研团队建设的组成部分。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是指已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科发展需要招收博士后。博士后主要依托合作导师的科研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学院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博士后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须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进站、在站、出(退)站环节遴选、考核、工作计划制定、恪守学术道德、科研成果发表、项目或基金申请(含进站前)、评奖评优(含出站后)、职称评定、出国(境)、学术交流等方面承担指导把关、监督等职责。每位博士后合作导师名下同期博士后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人员的第一负责人。为充分发挥合作导师在博士后招收与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合作导师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博士后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方面的情况,并依据国家、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对博士后在站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如名下博士后出现重大问题,如学术不端、违规违纪等行为,暂停合作导师一年的博士后招收资格。

第二章 博士后分类管理

第三条 北京大学博士后分为全职博士后和联合博士后两大类。

全职博士后是指与北京大学建立唯一劳动人事关系且全职在北京大学工作的博士后。全职博士后应与合作导师、学院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联合博士后是北京大学与其他单位合作招收的博士后。联合博士后应与合作导师、学院、合作招收单位签订联合招收协议。联合博士后的行政、组织、工资、户口、档案等不转入北京大学。

第四条 全职博士后根据资助经费来源分为学校统筹经费博士后和导师科研项目博士后两大类。

第五条 学校统筹经费博士后包括国家各类博士后计划招收的博士后、北京大学博雅博士后、国际联合博士后、冠名博士后等。

学校统筹经费博士后由学校全额资助,须按合同约定发表科研成果,完成在站期间的科研任务。

导师科研项目博士后主要是由合作导师使用其科研项目经费招收,并根据合作导师科研工作需要签订合同,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六条 博士后申请人须符合人社部、全国博管会规定的博士后招收基本条件,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已经具备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并具有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在职人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职或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学院会认真审核考查申请人科研学术水平、思想状况、道德品行等综合素质,通过综合评定来确定拟招收的博士后候选人。必要时对申请人的论文、著作等科研成果进行查重。

第八条 国家各类博士后计划中资助项目的申请评选按照发布项目公告、个人申请、合作导师确认、学院初评推荐、学校复审推荐、国家组织专家评审并批准的程序执行。

学校博雅博士后项目和冠名博士后项目的申请评选按照发布项目公告、个人申请、合作导师确认、学院初评推荐、学校评选公示的程序执行。

国际联合博士后项目的申请评选按照发布项目公告、个人申请、合作导师确认、专家评选小组遴选、报双方主管领导批准的程序执行。

导师科研项目招收的博士后按照发布招收公告、个人申请、合作导师确认、学院审核批准、学校复核、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审批备案的程序招聘。

第九条 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之前接收导师科研项目博士后的进站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合作导师须对申请人的科研学术背景、科研成果、发展潜力、思想状况、道德品行和工作能力等进行全面了解,并在进入到学院审核批准前进行面试,出具确认函,明确面试情况、招收意见,并就申请人科研学术经历、科研成果、科研能力与自身所从事研究之间的关系、申请人综合素质、拟进站从事研究计划内容、合作导师为申请人提供的科研条件和支撑等方面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于每月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接收已通过申请的国家各类博士后的进站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之后学院按照国家、学校和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并结合整个考核评定过程填写《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遴选情况与推荐表》。

第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招收条件的进站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并报全国博管办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所在省市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全职博士后进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包括:①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遴选情况与推荐表;②博士后进站申请表;③两封推荐信(含本人博士导师推荐信一封)、博士后合作导师确认函;④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尚未获得证书者,应出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加盖高校或科研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待获得后补交;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⑤身有效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或转业、复员证、国外居留证);⑥综合鉴定(由申请者所在党委出具);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⑧博士后进站审核表(拟辞去现有工作从事博士后研究者须出具现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同意解除人事(聘用)关系的承诺书,已辞(离)职者提供辞(离)职证明);⑨体检合格证明(原件一份即可,校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提供,距提交博士后进站申请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以上材料核验无误,学院签章完毕后,提交扫描件至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联合博士后进站申请材料一式四份(至少含原件两份),包括:①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遴选情况与推荐表;②博士后进站申请表;③两封推荐信(含本人博士导师推荐信一封)、博士后合作导师确认函;④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尚未获得证书者,应出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加盖高校或科研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待获得后补交;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⑤身有效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或转业、复员证、国外居留证);⑥综合鉴定(由申请者所在党委出具);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⑧博士后进站审核表;⑨体检合格证明(原件一份,校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提供,距提交博士后进站申请时间不超过一个月);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北京大学校企联合招收博士后协议。以上材料核验无误,学院签章完毕后,提交扫描件至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综合考核评定完毕,学院将进站申请材料签字、盖章后交学校博管办。学校博管办于每月10日(含)前(节假日顺延)受理学院下月进站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学校博管办复核各院系提交的材料,复核合格后予以公示,公示通过后报全国博管办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所在省市审批备案,备案通过后,学校博管办发放《录用通知书》和来校报到材料。

第十七条 拟录用博士后根据《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报到须知》准备进站报到材料(签章齐备),并按时来校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校报到者,不再保留录用资格。全职博士后需将行政、档案、组织、工资等关系转入学校。全职博士后如需要迁移户口至学校,学校博管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迁户证明材料。联合博士后的行政、档案、组织、工资、户口等关系不转入北京大学。

第十八条 进站报到时,全职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学院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薪酬、保险、住房、租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与职责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至四年,总在站工作时间不超过六年。联合博士后在站期限为两年,原则上不办理延期,超期滞站须按联合招收协议约定缴纳管理指导费。外籍博士后最短在站时间为一年。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或联合招收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根据聘用合同要求,及时高质量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提交高质量的出站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根据合作导师的意见,与合作导师进行学术研究合作,完成学院和合作导师交付的其他科研任务或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后,需参加校内、院内博士后入职培训。中期考核时仍未参加过入职培训的,其考核结果直接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聘期内,全职博士后须全时全职在岗工作。合作导师对博士后进行日常考勤考核,将全职博士后考勤结果纳入月度绩效考核。如博士后有缺勤情况,合作导师应及时报送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全职博士后可以根据相关事由申请事假、病假、产假、生育增加假、配偶陪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育儿假。

第二十五条 全职博士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无故缺勤(无考勤记录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四)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到岗工作的;

(五)其它根据学校规定应按旷工处理的。

旷工期间,不享受任何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学院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后两个月内,合作导师可根据需要组织博士后做开题报告。在站每满一年时,博士后应提交年度考核报告,对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自评及业绩成果进行总结。考核报告交导师审阅后,由合作导师对博士后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其中考核结果优、良或合格者可继续享受全部薪酬福利待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以退站处理。发现博士后有任何问题,合作导师应在中期考核中如实反映

第二十七条 因科研工作需要,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或从事科研工作。博士后出国(境)管理办法参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或按照已获批的国际联合博士后项目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联合招收协议所约定的任务,学院或合作导师可以提出退站处理意见,经学院批准、学校博管办复核,报全国博管办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所在省市审批备案后执行。对因博士后个人原因退站的如签有它他协议,还应承担违反其它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二)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四)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获得项目资助或进站资格的;

(六)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七)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符合解除聘用合同(联合招收协议)情形的;

(八)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九)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十)聘用合同(联合招收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总在站时间超过六年的;

(十一)考核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应予以退站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站期间违反国家、学校、学院博士后规章制度的已出站博士后,学院保留对其追究相关责任和处理的权利。

第五章 博士后出(退)站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聘用合同(联合招收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合作导师需按聘用合同(联合招收协议)约定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师德师风等进行考核进行出站答辩,做出综合评定。出站答辩应提前进行公开、公示。综合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结果为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成果,属北京大学所有。联合招收的博士后按联合招收协议约定确定成果归属。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含原件一份,签章齐备):①《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接收函;③《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业务考核表》;④《北京大学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和综合鉴定》;⑤出站审核表;⑥博士后出站报告(两册);⑦离校离院通知单(原件一份,签章齐备)。以上材料核验无误,学院签章完毕后,提交扫描件至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复核出站材料,并报学校博管办、全国博管办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所在省市审批备案。备案后,学校博管办开具《北京大学行政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博士后持介绍信至出站就业单位报到。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博士后的工资、档案、保险等转出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或学院提出退站申请时,学校博管办复核退站材料,并报全国博管办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所在省市审批备案。备案后,博士后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将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转出学校。博士后配偶、子女户口随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合同期满,尚未找到就业单位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应按期作出站考核,博士后本人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腾退博士后公寓;合同期满,尚未达到聘用合同(联合招收协议)约定成果发表要求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应按期作出站考核,博士后本人按期腾退博士后公寓,办理离校、出站手续,到就业单位报到,学校暂缓发放博士后证书,成果发表达到聘用合同(联合招收协议)约定的要求后,博士后提供已公开发表成果复印件,学校复核通过后补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滞留在站且滞站时间超过1个月,学院、合作导师可以提出退站处理意见,报学校博管办复核,复核后,报全国博管办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所在省市审批备案,对其作退站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退站的博士后应自退站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将个人人事档案和户口等按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及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逾期不办理者,学校将退站者人事档案转至校外单位,户籍管理部门对退站者户口作出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博士后本人承担。

第六章 博士后延期

第三十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已取得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的全职博士后,因工作需要可提出延期申请:

(一)主持以北京大学为申请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

(二)作为骨干承担以北京大学为申请单位的国家重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

(三)在学校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所属科研团队中承担重要科研工作。

第四十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延期申请需取得学院及合作导师同意。延期申请需至少提前1个月(距原合同到期前)提出合同延期(续签)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申请延期时,博士后本人登录校内门户,填写《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申请表》,打印并在线提交。博士后合作导师在纸质申请表中签字并在系统中冻结延期期间所需经费。

第四十二条 每位博士后每站延期总次数不超过两次。延期期限为半年、一年、一年半或两年,并需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延期期间,合作导师需要为学校统筹经费博士后按学校规定的经费标准缴纳所需经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费者,延期批准取消,并转入出站或退站程序。博士后延期期间薪酬按照学校规定的薪酬福利待遇标准发放。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延期期间不能申请公派出国(境)进修、访学或挂职锻炼。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需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并报学校博管办审批。

第四十四条 对于到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得到批准者,应及时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无正当理由滞留在站者按退站处理。

第七章 博士后薪酬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 北京大学全职博士后实行基本年薪制,其他津补贴按照国家、学校规定执行。全职博士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全职博士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年度考核者,自考核月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如在停发工资后补交年度考核,且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工资自补交年度考核之日的下一月起发放,原已停发工资一并补发。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停发所有薪酬,并作退站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全职博士后未经学校博管办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出国(境)、出国(境)逾期不归、擅自离岗者,停发全部薪酬待遇,并将依照北京大学教职工考勤、本管理服务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全职博士后进站报到时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常在站年的全职博士后且取得优秀科研工作业绩者可按学校评审程序申请专职研究人员系列特聘副研究员或特聘研究员岗位

第四十九条 全职博士后户口迁移及配偶、子女的随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户籍迁入地政策执行。全职博士后子女入托、入学、升学和户口迁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北京大学博士后公寓只用于我校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租住,租住期限不能超过博士后聘用合同规定的在站期限。国际联合博士后租住博士后公寓的期限不能超过国际联合博士后协议规定的实际在校期限。

第五十一条 博士后公寓优先满足获得博雅博士后项目、国家各类博士后计划(不含派出类项目)、国际联合博士后等项目资助的博士后申请。对于未享受学校博士后公寓,符合学校租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全职博士后,学校按规定为其发放租房补贴。

第五十二条 联合博士后所有薪酬福利待遇由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十三条 博士后公寓的分配由学校博管办负责。学校博管办按随机抽签办法分配博士后公寓并向公寓管理部门开具博士后公寓分配介绍信。申请人持公寓分配介绍信到公寓的具体管理部门签订博士后公寓租住协议,交纳保证金,办理入住手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协议。

第五十四条 房租及其他费用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核定,具体收取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财务部每月从博士后工资中扣除房租和其他费用,不足部分由博士后本人到相关部门交纳。已入住博士后公寓者如提前退还博士后公寓,学校将从退还公寓日期的次日发放租房补贴。

第五十五条 申请租住博士后公寓的博士后,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若弄虚作假或不如实填报个人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其租住博士后公寓的资格,已经入住博士后公寓者,学校将按市场租金标准的两倍向其收取占用期间的房屋占用费。

第五十六条 租住期满后,博士后应按租住协议规定及时腾退博士后公寓;对于逾期不退还博士后公寓者,学校公寓管理部门将按市场租金标准的两倍收取其逾期占用房屋期间的房屋占用费,并有权采取措施收回公寓。

第五十七条 博士后公寓只能由本人居住,严禁利用公寓进行经营活动,严禁转让、转租、转借等改变公寓租住性质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公寓,并按市场租金标准的三倍收取入住到收回公寓日期期间的房屋占用费。

第五十八条 对于未享受任何形式福利住房,符合国家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全职博士后,经本人申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为其申请发放无福利住房补贴。

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城市与环境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经2023年10月16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