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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时间:2017-07-31      

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2002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奖励优秀学生,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入学第一年期间,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评选。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为精神奖励。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学生“五·四”奖章;

(二)三好学生标兵;

(三)创新奖;

(四)三好学生;

(五)优秀学生干部;

(六)学习优秀奖;

(七)红楼艺术奖;

(八)“五·四”体育奖;

(九)社会工作奖;

(十)优秀毕业生;

(十一)其他奖。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学生工作先进单位;

(二)班级“五·四”奖杯;

(三)优秀班集体;

(四)先进学风班。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喜报;

(五)颁发奖章或证书。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奖励条件

第九条  学生“五·四”奖章评奖条件:

(一)学生“五·四”奖章为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

(二)条件: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得到群众的公认和好评;

2、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及相当的荣誉称号;

3、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5)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奖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条款;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四)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十一条 “创新奖”评选条件:

(一)学术类

著或合著学术著作者;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者;

在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在

科技发明活动中获得较高科技含量专利者;

其它在学术领域取得足以获得创新奖荣誉称号者。

(二)社会活动类

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很好的社会声誉者。

(三)文艺类

1、在省市级比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者,或获得团体第一名中的主要成员;

2、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四)体育类

1、在全国性比赛中(不含邀请赛),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2、在大型综合性全国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者,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评奖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校内各单位聘用的学生助理,广播站、闭路电视台、校刊编辑部聘用的学生记者,校团委各部副部长,系团委副书记、部长,校系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条款;

(三)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四)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六)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十四条  “学习优秀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某一单科突出,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在校级以上的学习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五条  “红楼艺术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在校级以上的文艺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或在文艺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

第十六条  “五·四”体育奖评奖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要求;

(二)在校级以上的体育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或在体育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二)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三)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本科生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以上获得校级奖励或曾一次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奖励;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六)获得校“优秀毕业生”称号者,可推荐为北京高校优秀毕业生。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评奖条件:

(一)学工队伍稳定,能全面负责起本单位的学生工作。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干部。

(二)政治思想工作好。

1、系党政一把手重视学生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同志及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为人师表,经常深入学生之中,努力工作,学生比较满意;

2、学生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制度、有总结,积累了一定经验;

3、能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并能根据本系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4、对学生中的不良倾向能及时教育纠正,系内无非法社团活动,无政治隐患。

(三)系风正,学风好,在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1、全系学生积极上进,勤奋好学,基本上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学习成绩优良者占全系学生百分之六十以上;

2、遵守校纪校规,全系基本无违法违纪现象,同学之间团结互助;

3、遵守公共道德,讲究卫生,尊重老师,自觉服从楼长和学校其他管理人员的管理,宿舍干净整齐;学生中基本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4、在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中表现突出。

(四)体育工作好。

1、按时作息,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2、经常组织全系同学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积极参加全校运动会和各种体育比赛。

第二十条  班级“五·四”奖杯评奖条件:

(一)班级“五·四”奖杯奖为我校授予学生班集体的最高荣誉。

(二)条件:

1、在政治思想、道德建设、学风建设、班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公认和好评。

2、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班集体”的荣誉称号。

3、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2)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专业学习和课外活动成绩优异;

4)班主任的德、能、勤、绩表现突出。

第二十一条  “优秀班集体”评奖条件:

(一)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工作;

(二)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四)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全班同学必修和限制性选修课学习成绩优良占百分之七十以上;

(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六)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和楼长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七)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八)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体育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二十二条  “先进学风班”评奖条件:

(一)班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积极努力组织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其它学习活动;

(二)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严谨,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百分之七十以上;

(三)课堂秩序良好,全班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没有掉队的同学;

(三)  尊敬老师,文明礼貌,遵纪守法。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副校长或党委主管副书记任主任,党委、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部、科学研究部、社会科学部、团委、医学部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主管副部长担任。

邀请两个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作为代表参加评审会。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所、中心)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干部组成。

第二十五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院(系、所、中心)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各单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依据北京大学有关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相关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五·四”奖章评选办法:
    学生“五·四”奖章获得者的产生可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班级推荐,学校各部门也可直接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由评审委员会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评审采用“初评——征求意见——复审”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由各班班主任和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创新奖”评选办法:

创新奖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学术类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提名推荐;

2、社会活动类由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及其它校内有关部门提名推荐;

3、文艺类由艺术学系提名推荐;

4、体育类由体育教研部提名推荐。

(二)创新奖候选人需参加所在班级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经学生工作部审查合格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校机关的学生干部由所在校机关提名推荐;

 2、院(系、所、中心)的学生干部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名推荐;

 3、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校团委提名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 学习优秀奖”评选办法:

学习优秀奖评选过程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红楼艺术奖”评选办法:

(一)红楼艺术奖候选人由艺术学系、校团委提名推荐;

(二)红楼艺术奖评选过程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三条  “五·四”体育奖评选办法:

(一)“五·四”体育奖候选人由体育教研部、校团委提名推荐;

(二)“五·四”体育奖评选过程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四条  “社会工作奖”评选办法:

(一)社会工作奖评选过程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社会工作奖候选人可由校内各有关部门从学生助理队伍中直接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各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班主任协商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本单位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经本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二)各院(系、所、中心)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三)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办法: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评审在各单位学年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比审核,对进入初评的单位由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广泛征求与学生工作关系密切的学校有关部门和学生的意见,组织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进行测评,考查一年来的有关工作记录,举办由“学生工作专家组”和初评单位参加的“答辩会”,并把上述“意见”、“测评”、“记录”、“答辩会”情况量化,经学生工作部部长和校团委书记联合办公会讨论,择优选拔,交由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并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班级“五·四”奖杯评审办法:

(一)由各院(系、所、中心)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校团委或学生工作部推荐;推荐材料要详细说明各项奖励条件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按时交到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推荐材料;

(三)校学生奖励评审委会员评审采取“初评——征求意见——复审”的程序;

(四)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  “优秀班集体”、“先进学风班”评比办法:

“优秀班集体”和“先进学风班”的评审,由各单位奖励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上报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  上述奖励数额及具体办法依据学校每年实际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另行规定。

 

奖励办法

第四十条  北京市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在北京大学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

第四十一条 授予学生“五·四”奖章获得者荣誉称号,颁发“北京大学学生‘五·四’奖章”和证书,在全校通令嘉奖,并由学校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记入本人档案。

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并由学校推荐参加北京市和全国更高荣誉的评比活动。

第四十二条  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由学校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习优秀奖”、“红楼艺术奖”、“五·四体育奖”、“社会工作奖”获得者,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由各院(系、所、中心)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三好学生标兵”、“创新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优秀奖”、“红楼艺术奖”、“五·四体育奖”、“社会工作奖”不可兼获。

第四十五条  授予“学生工作先进单位”、“优秀班集体”、“先进学风班”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由学生工作部向获奖单位发送喜报。

第四十六条  授予北京大学班级“五·四”奖杯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杯和证书,在全校通令嘉奖,在全校范围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并由学校推荐参加北京市和全国更高荣誉的评比活动。

 

   则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五·四”奖章、班级“五·四”奖杯每两年评选一次,当年于四月底前评选完毕;其它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十八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院(系、所、中心)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经 2002 年 5月 30日第456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