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法、讲宪法--三院联合高级党课创新性活动成功举行

2016-11-22 来源:

      

2016年11月12日上午,由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工学院、法学院三院联合举办的高级党课创新性活动在法学院凯原楼的模拟法庭成功举行。本次活动邀请了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彭錞为来自三个学院的党课学员进行专场讲座,讲座以 “什么是宪法”为主题。彭老师以东西方数个国家的宪法为例,对其结构、大纲以及相关的政治社会文化背景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首先,彭老师讲解了“什么是宪法”。从政治角度上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那么,为什么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呢?彭老师以东西方宪法的内容为例,对比阐述了他的观点。他逐句拆解,解构宪法,中国宪法开篇写着“中国是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这句话不仅描述了我国自1840年以来漫长而又艰辛的革命历程,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美国宪法的序言则是以“We the people”开头,并且这个词在联邦宪法中出现频次最高,这也体现了美国联邦宪法强调合众国人民的思想;朝鲜宪法则在开篇用大量篇幅赞美金正日和金日成的功绩。从这一点上看,宪法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思想体现;在效力上,宪法的效力凌驾于所有法律至上。以中国为例,指定宪法的中国共产党也是受宪法约束的;在制定与修改方面,宪法相较于其他法律而言,条例较为稳定,修改程序十分复杂。但有少数国家例外,比如法国宪法在1958-2008年经历了十八次修订,因此备受诟病,甚至有人说宪法的多次修订说明社会乃至国家的不稳定。虽然这并不能一概而论,但是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还是需要有一套成熟、稳定的思想和体系。

之后,彭老师为我们讲解了宪法(constitution)一词的演变过程,最早“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之后有健康、活力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最后,彭老师又与同学们探讨了西方的宪法思想,精彩的讲座获得了阵阵掌声。通过此次创新性活动,城环的同学们不仅与工学院、法学院的同学们增进了友谊,对宪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更重要的是这次活动激发了同学们学习和掌握法律的热情。活动结束后,同学们深受启发,立志要成为一个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共产党员。


彭老师为高级党课学员讲解启蒙时代宪法观念(凯原楼模拟法庭,陈宇枫/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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