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灭火器材年检工作的通知

2011-04-19 来源:

      

全校各单位:
2000年,公安部《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公消[2000]423号文件要求: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2001年1月,北京市消防局转发公安部《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消监字[2001]4号文件要求:各消防监督机构要督促灭火器配置使用单位,对配置使用的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并落实到人。每十二个月应将灭火器送往取得市消防局颁发的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性能维修。2005年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7——2005《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8.2.8条中规定:对每只灭火器选型、压力和有效期检查每12个月不少于一次。
依据公安部和北京市消防局的工作要求,保卫部经考察和近年来由保卫部委托维护和保养灭火器材的厂家实际工作实践,与北京京华盾公共安全产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维修灭火器的合同(合同文本和价格附后)。
请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执行公安部和北京市消防局文件的规定,在年内对本单位灭火器进行一次年检。年检灭火器可委托保卫部联系厂家维修,也可各单位自行联系厂家维修,但一定要把好质量关。凡未经保卫部联系维修的灭火器,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保卫部概不负责。
联系电话:62758348
保卫部
2011年4月19日

附:《 灭火器检测维修合同书 》、《 消防器材、维修、材料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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