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的通知

2011-12-13 来源: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仪器设备使用与收费管理,2009年11月24日第731次校长办公会通过了《北京大学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9】194号)。《办法》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统一管理仪器设备使用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也不得将收取的仪器设备使用费交由其他部门或单位管理。
为落实《办法》,现对在财务部账户管理的仪器设备使用费做以下调整: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各院系所收仪器设备使用费全部纳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统一管理。请各单位尽快填写《北京大学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标准申请表》(电子版请从设备部主页下载区下载),仪器负责人和院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审核,报学校批准执行。
二、各单位原收费账户余额,可以继续留在财务部原账户使用,根据需要和《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测试费分配办法》办理分配。
特此通知。
财务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2011年11月28日

Copyright © 2016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