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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下设城市规划、地理科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环境科学、生态学等5个本科专业,除城市规划为5年制工科专业外,其余为4年制理科专业。地理学为教育部地理学理科人才培养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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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补充规定

时间:2017-07-31      

校学位﹝2014﹞ 5 号

(本补充规定于2007年7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9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6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14次会议审议修订)

一、由各院系对所属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三、因初次违反学术诚信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在毕业当年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可在获得毕业证书后下一学年春季学期的4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受理),附毕业后行为表现证明,由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教务长办公会审查,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果授予学位,其授予学位时间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时间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于2014年6月30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1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届本科毕业生起开始执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本补充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4年6月30日